〔释义〕 本条是对违法的有奖销售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对有奖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权。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三种有奖销售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这种行为,同时根据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罚款,应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行为人。即凡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的,都要责令其停止,而是否同时处以罚款,及罚款具体数额多少,要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来决定。“情节”主要指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大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定:有奖销售的规模、持续时间、对于推销商品的影响程度、设奖数量及金额、非法所得数额或商品销售额等。对于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还要看所推销商品“质次”的程度,是否会造成对消费者生命财产的损害等。
征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内容,希望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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