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里,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往往会被当作可供执行的财产。
但要是隐名股东能拿出实际出资的证明,以及相关的代持协议等证据,就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从法院的角度来考量,会细致审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看是否存在实际出资行为,是否有合法的代持约定等因素。
倘若隐名股东的证据足够充分,能够确凿地证明自己是股权的实际权利人,那么法院很可能会暂停对该股权的执行。
可要是隐名股东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鉴于外观主义原则,股权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这种情况下,法院执行股权的行为通常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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