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诸如
商标侵权、企业名称
侵权等
知识产权类
侵权行为,及
侵犯商业秘密、
虚假广告等各种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兜底法,是各类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专门法时的最后保护屏障。所以,
不正当竞争与经营秩序的关系,既然其已经是兜底性法律,其保护力度应该概括类适用,如再将各类
违法行为及不正当商业行为进行细分归类,使某些明明是扰乱市场经济活动的不正当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规制、制裁,则必然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对遵守经营秩序的正当经营者造成不应有的打击。所以,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判断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应当以该法的总则条款解释分则条款。因此,一种经营行为,只要其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落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范畴,受损害方就有权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