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间按自然日历数连续计算,包括休息日;计算病假工资,则不应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
劳动部
劳部发[1995]236号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
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
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
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病假天数如何计算的解答参考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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