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 日,申请人开始在
被申请人处上班,双方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
月工资为1800元。 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按时发放
工资。至2011年9月10日,被申请人无故
拖欠申请人2010年1-8月份工资9422元,被申请人出具一
欠条。此外,对9月份工资1800元也未付给申请人。至今,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工资合计11220元。 因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工资,根据《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充办法》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除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外,还应加发申请人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
经济补偿金2805元。 为此,申请人向贵委提起仲裁,请求贵委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各人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在具体办理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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