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责任主体不同。
受害人选择
侵权之诉,可选择生产者或销售者,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
承担连带责任。但受害人选择合同之诉,则只能将
合同关系的合同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
2、抗辩事由不同。抗辩事由分法定抗辩事由及约定抗辩事由(即设定免责条款)。产品责任中,产品有缺陷,生产者并非在任何情形下皆可承担责任,各国在产品责任法律中均规定了有关法定
免责事由。
3、责任形式不同。产品责任的责任形式仅一种,即
损害赔偿。各国虽然对损害赔偿范围规定各有不同,但大多数国家只
赔偿受害者固有利益的损害,而对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及
可得利益损失不予赔偿,产品责任目的在于保护
消费者的生存权利而非经济权利。
4、
诉讼时效不同。产品责任诉讼时效,我国规定为2年,另外,我国《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了10年的除斥期间,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对
合同责任之诉讼时效,国家规定了短期诉讼时效,一般为6个月至1年,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无短期
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一般契约法的诉讼时效。
5、诉讼
管辖不同。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同被住所地或者合同履生地人
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
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