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在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之后生效,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中违背法律或劳动法规定的部分属于无效部分。
2.《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二十六条 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