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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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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8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实践中,知识产权案件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享有知识产权的证明,如作品的原稿、原件,创作作品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著作权的合同,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等;
2、被告侵权的证明,如:侵权复制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发票等。
3、根据《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中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销售合同、进出货单据、上市公司年报等有关记载,设备系统存储的交易数据,评估报告,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市场监管、税务的记录等,可以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侵害知识产权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销售合同、进出货单据、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网站或者宣传册等有关记载,设备系统存储的交易数据,第三方平台统计的商品流通数据,评估报告,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市场监管、税务、金融部门的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侵害知识产权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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