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途能
解约,但必须符合:
1、
出租人与
出卖人的
买卖合同被解除、撤销或无效后未订立新的买卖合同;
2、因
不可抗力租赁物毁损灭失;
3、由于出卖人的缘故而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据《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
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
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
归责于
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