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存在
欺诈、
胁迫、乘人之危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主动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动表示不
续签原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
经济补偿金。
8、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9、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
劳动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