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不是
刑罚的种类,只是
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它是指人
民法院对被判处
拘役(
管制除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根据其
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
判刑罚可以
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缓刑是一种较轻强度的刑罚执行方法,因此适用的对象也只能是
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普通
刑事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大多主观恶性不大,事后能及时认识罪行,适用缓刑完全能够起到教育、改造的作用。我国
刑法也明确规定了缓刑适用的对象为被判刑罚较轻刑种(拘役、有期徒刑)和较短刑期(不超过三年)的犯罪分子。而对于主观恶性深,
社会危害性大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较重刑罚,刑期也是较长的。适用执行强度较轻的缓刑,根本达不到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因而不能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