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仅规定对于
从犯可以比照
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并未确定具体的
量刑标准。对于
共同犯罪,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
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增减
基准刑的幅度。
(
1)对于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的主犯,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2)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作用相对较小,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参与实施少量或部分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作用相对较大的,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30%;参与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
3)对于犯罪集团中的从犯,作用相对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作用较大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
4)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从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规定分别
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过10%;
(
5)共同犯罪未区分主从犯的,对各被告人可依其作用相对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规定分别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过10%;
(
6)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较轻或者未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所犯罪行较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
(
7)对于
胁从犯,可根据犯罪性质、被被
胁迫的程度、
实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60%;作用较小,并具有其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
刑罚的,可以
免除刑事处罚。
按照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