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和客体不同。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2、两者的负债风险不同。
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
控股股东,收购公司仅在
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
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但因为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对于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在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因此,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而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
债权债务情况一般比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因此资产收购关注的是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
3、两者还存在税收方面的差异。
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而与目标公司无关。除了合同
印花税,根据《关于企业
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目标公司股东可能因
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
法律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的资产投资二改变原经营模式或者内容的,投资前应当向原审判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