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
定损失的100%;负
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
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确定一般如下:
(
1)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
赔偿责任;
(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
5)机动车一方
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
6)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
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
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