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
(二)
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项目
建设单位已按要求落实煤炭产能置换等相关产业政策。
(五)项目竣工档案资料齐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规定考核合格。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风险提示: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主要系统运行情况;
(二)主要生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三)提升、运输、排水、通风、供电、采掘等主要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四)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五)有关安全生产的建议;
(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