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
农村房屋买卖,该
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
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
4)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
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
证据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