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经济补偿金和
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
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
违法解除两种。用人单位依法
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要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要视情况而论。
第一,因为劳动者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列举的过失情形,用人单位行使
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无须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身体状况的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
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给予经济补偿金;
第三,用人单位无理由提出
解除合同,经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用人单位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均属
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
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补偿性质;而支付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使劳动
合同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明显带有惩罚意味,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若同时提出这两项请求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