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生儿参保后,使用
医保结算系统较为方便,倘若没有参保,报销程序就相对复杂,因此应尽量避免现金报销,以减轻个人报送材料、占用资金的负担。确需现金报销的,需将新生儿的住院发票、费用明细单、住院
病历复印件、
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新生儿出生证明复印件、新生儿户口簿(户主页、索引页、新生儿个人页)复印件交所在区医保办。
2、参保后新生儿需住院的,须在住院时持住院证到参保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开具无卡证明,并交至医院医保办,住院时凭无卡证明办理住院手续。出院结算时,使用医保结算系统结算,只支付个人自负部分。
城镇户籍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对应年度全年居民
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40元,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3、对于出生后超过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仍按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执行。因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支付范围规定内的
医疗费用,新生儿医疗保险基金在一级、二级、三级
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65%和55%,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