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有:
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
孳息。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对第三人
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
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
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法律依据:
《人身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
赔偿权利人
起诉请求
赔偿义务人赔偿
财产损失和
精神损害的,人
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
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
人身损害的
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
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
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