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7月份请假回家十天,7月7号到7月17号,18号上班一直到8月9号厂里才安排休息,前几天发工资就把我7月份的五天双休日工资都算成请假回家的那几天,因为我是22天制的,正常上班一天8小时加加班费,底薪1920,算正常上班加班费4小时才一百多块钱一天,双休是按双倍工资算的,有两百多块钱一天,厂里用双休日补请假的那几天合法吗?我要什么办?
[律师回复] 员工8月份发放的是七月份的工资,那么在七月份单位给员工有缴纳社保个住房公积金,那么个人承担部分是需要在七月份工资扣除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