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
1、回避。
2、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
证据。
3、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二、当事人的
诉讼义务:
执行生效判决。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庭前准备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
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
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庭审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
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生效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
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