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
劳动者的
工资。未支付的,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
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
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投诉应当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时,应提供本人
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
拖欠工资的
证据。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2、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
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
仲裁申请书(2份);证据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2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