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种为“
补签”,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
签订劳动合同,把
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
签合同的时间。另一种为“倒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
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
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
二、“倒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单位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
双倍工资,因为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并且,如果“倒签”是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符合
民法关于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
三、因此,在补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要正确理解“倒签”与“补签”的差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时,只有将签订日期写明为签合同的日期,才能定为“补签”,才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