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是
行政赔偿案情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案情定性没有争议。但
赔偿部分比较复杂,有很多待定的因素,金额不能确定的。 如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
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造成公民身体伤害,还在治疗中,费用没有确定的数字,
伤残等级没有定,就会整个赔偿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或以后的医治疗费用偿单独提出赔偿。
2.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41条和第67条和《
国家赔偿法》第9条和第13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
诉讼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原告是
行政侵权行为的
受害人。作为受害人的公民死亡的,其
法定继承人或
遗嘱继承人可以作为原告提
起诉讼;作为受害人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是执行行政职权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及其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原告提起赔偿诉讼,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4)属于人
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行政赔偿争议必须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赔偿诉讼必须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管辖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
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
(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为2年,从侵害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对赔偿义务机关
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
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请求赔偿的时效按照
行政诉讼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