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内容
劳动仲裁是指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
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
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条件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
级别管辖和地域
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部分省、自治区也相应地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都由当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
工资关系所在地(即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