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对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
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所以提请
逮捕需要换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1、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
2、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
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3、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移送人
民法院审理的;
4、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决定
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恢
复审理的;
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
抗诉以及被告人、
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
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7、中级人民法院
判处死刑的第
一审案件进入
死刑复核程序,或者
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属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
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
8、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改变办案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