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上诉的条件有:
1、必须有合格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3、符合法定的
上诉期限。
二、上诉,指的是
当事人对人
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
法律效力的
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三、
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
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
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
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
自诉人和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
辩护人和
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