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
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