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有: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
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非法生产化妆品;
2.未取得
健康证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生产化妆品;
3.生产化妆品所需要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4.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5.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
6.生产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或生产的化妆品未经卫生质量检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