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申诉人应当自
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其次再提交
申请劳动仲裁的材料,如:
仲裁申请书,
身份证明,能够证明与
被申请人之间存在
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
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或协议)等材料及
复印件;
再次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
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
然后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
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
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最后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
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法律依据】
《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
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
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