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恶意欠薪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包括了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构成此罪的前提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所以
农民工追计薪酬还是需要向政府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诉求,由政府部门责令支付,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则涉嫌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
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
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
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此罪,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社部与两最高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