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因为感情不和离婚在法院已经判了,还有一些资产分割和债务问题没有解决,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广州市法院离婚判决书模板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原告:宋某甲, 委托代理人: 被告:蓝某甲, 原告宋某甲诉被告蓝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黎火明,被告蓝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不负责任。在婚后不久诞下儿子蓝某乙,小孩出世身体很脆弱,不到半个月患上了肺炎。小孩住院到出院,花费大约6万元,小孩的医药费用大部分都是原告向亲戚朋友借取,被告只借取了3千元费用。被告不但不理原告和小孩的生活,他在狮岭军田工作,同被告弟弟他们一起居住,而小孩与原告居住在原告家人租的房子里。被告在一间五金厂工作。在2010年9月被当地派出所拘捕。原因是偷盗他工厂材料到废品场卖,卖得的钱不知所终。原告到当地派出所材质被告一直都有盗窃行为,工厂要求原告取七千元赎回被告不起诉他人。被告在9月因盗窃被抓捕,到11月再一次被捕,原因是有少量吸毒。这次被告在旗岭新扬八队亲戚工厂工作时被捕。原告到被告亲戚所在地,才得知被告一直向亲戚借钱,但钱不知用途,亲戚后来才知是吸毒。利用小孩到处骗钱。原告一直都要要被告离婚,被告一次又一次说服原告考虑小孩成长,所以原告才原谅被告,但至今被告毫无改正原告一直在龙珠路3号海怡阁A幢美宜佳居住工作,至今已经3年了,原告一直带着儿子工作,到儿子2岁半,原告考虑到儿子常在路上玩,担心其安全所以将其送到幼儿园上学。被告都有接儿子放学,但不是好心,是有企图的。被告带儿子到处向档主借钱,借钱就说儿子要玩什么,又说儿子生病买药。此事原告事后才发现。原告没有办法再跟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姻期间为儿子蓝某乙生病住院治疗向他人借款共计51500元,该借款应由双方依法共同承担;而被告因盗窃而向宋某乙借款7000元交纳保释金应由被告承担。鉴于上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儿子抚养权归原告; 3、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4、被告承担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51500元; 5、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向宋某乙借款7000元由被告承担;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蓝某甲没有到庭应诉,亦没有提供书面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并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 1、原、被告身份证、户口本及新太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3、出生证1份,证明原、被告的婚生儿子蓝某乙于年月日出生; 4、胡某医院检验报告单1张、住院明细清单13张、医疗费收费收据12张、出院小结1张、出院记录1张、银行卡刷卡存根2张、证明蓝某乙自2010年7月7日至2011年12月22日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的情况; 5、2010年7月17日的借条、案外人骆某甲的身份证、2010年7月29日的借据、案外人骆某乙的身份证、2010年8月3日的借据、2010年8月17日的借据、案外人骆某丙和的身份证各1张,证明原、被告因儿子蓝某乙生病住院治疗而向他人借款51500元; 6、2010年8月26日的借据、案外人宋某乙的借据各1张,证明被告于2010年因盗窃案而向他人借款7000原缴纳保释金的事实; 7、案件查询情况表1张,证明被告于2013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公安分局立案处理的情况。 原告保证其所提供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均属实。 被告蓝某甲没有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证。 综合本院核实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蓝某乙。原告陈述其与被告已于2014年12月开始分居至今,且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存在盗窃、吸毒恶习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主张小孩蓝某乙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诉讼中,原告明确原、被告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需要法院处理,但存在夫妻共同债务: 1、2010年7月17日是被告以小孩生病需用钱为由向原告母亲骆某甲借款9000元; 2、2010年7月29日,因小孩生病住院,原告向其阿姨借款15000元; 3、2010年8月3日,因小孩住院需用钱,原告向其母亲骆某甲借款15000元; 4、2010年8月17日,因小孩需住院治疗,原告向其舅舅骆某丙和借款12500元;上述款项共计51500元,原告主张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此外,原告还提出在2010年8月26日,原告向其父亲宋某乙借款7000元,该款项用于保释被告,故应为被告的个人债务,由被告单方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说明双方是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的。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在面对这些生活矛盾上,双方应学会加强沟通,多换位思考,努力解决矛盾,共建幸福生活。原、被告之间虽然存在夫妻感情裂痕,但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另,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吸毒恶习,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其主张被告存在盗窃行为,并提供了案件查询情况表为据,但该情况表并无相关部门印章,且被告亦未到庭陈述,故本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认可。综上,原告主张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原、被告双方亦应珍惜这次机会,修复感情裂痕。 被告蓝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宋某甲与被告蓝某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