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李xx
乙方:张XX
双方因打架把拇指手指砍伤一案,乙方已经
申请执行。现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只付给人民币伍仟元整(于20xx年x月xx 日前支付),乙方放弃其余款项;
二、乙方收足上述款项后,则向法院撤回
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并且以后不得就该案所涉及的债权向甲方提出任何的主张。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各人一份,交法院一份。经双方签名后生效。
打架致人轻伤的相关规定
故意伤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
量刑时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的大小在相应的
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
基准刑:
1、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
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
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
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
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重伤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据手段的残忍程度和严重残疾的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