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仲裁程序如下:
(一)
当事人向
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
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和相关的
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根据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各方当事人可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
(二)开庭和裁决。
(三)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
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