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案时间要在尚未归案之前,即
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未被
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
强制措施之前。
2、投案地点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非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员等个人。
3、投案方式:只要是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就属于
自动投案。
4、投案意愿是基于
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这被视为认定自动投案的关键条件。把握犯罪分子归案的自动性,必须注意自动投案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同动机并不影响归案行为的自动性。
5、投案效果是要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直到最
终审判。即
行为人归案之后,无论是
刑事诉讼的
侦查阶段、
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均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现实控制。
6、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