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上诉离婚要补偿精神费吗?上诉离婚可以主张要补偿精神费,向人
民法院主张
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告需要向法院缴纳
诉讼费用,而诉讼费用一般由
败诉一方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
当事人进行
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
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二、
离婚纠纷精神损害赔偿考虑因素是什么?
1、
侵权情况。根据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来确定
赔偿数额。若侵权人的主观动机具有故意或恶意,
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持续时间及危害程度不同,则应有不同的赔偿数额。同时,若
受害人因对方的侵权行为,生理和心理上受到的伤害较重,
离婚后的社会评价降低,
再婚比较困难及无生活来源的,则赔偿数额应适当提高。
2、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及
管辖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据案件所在地的生活水平,若侵权人的经济能力明显无法承受权利人的主张的,则赔偿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减少,而对于诸如社会知名人士、社会地位较高的人或对社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当事人,则其赔偿的数额应相应提高。这样才能达到抚慰受害人及惩治过错方的目的,体现法律的公平 正义。
3、
结婚时间。结婚时间的长短影响到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付出程度。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配偶双方都会对另一方和家庭进行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承担相应的家庭责任,因此,结婚时间的长短对离婚当事人受到的损害是明显不同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方,承担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务劳动,把全部精力和青春都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因此,在其遭受损害时,理应得到较高的赔偿。目前关于离婚类型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
一审判决之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情况之下是可以提出上诉的,上诉过程当中关于上诉的
诉讼请求也是可以进行变化的,比如说要求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只要是符合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情形即可。
上诉离婚要补偿精神费吗?
丈夫下落不明 妻子如何离婚案情简介1983年,经媒人介绍,女子刘某与男子莫某相识并很快步入了婚姻殿堂。为了养家糊口,两人婚后一起来到外地创业。打拼多年,两人的事业小有起步,并育有两个女儿。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因
经营不善,两人才刚有所起步的事业于2001年宣告破产。2003年3月24日,事业破产两年后,莫某离开顺德离开妻儿,和家人断绝了所有联系,虽经家人多方寻找,仍是毫无音讯。十余年来,刘某靠着打工挣钱养育两个孩子,
赡养家中老人,尽到一个做妻子做母亲做儿媳的责任。而莫某十余年来未与家人有过任何联系,未尽到丈夫的责任,也未尽到抚育儿女和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于是,刘某
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莫某离婚。办案思路及心得丈夫因为创业失败,十年音讯全无,妻子刘女士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解除夫妻关系。第一,向原告所在地管辖范围内的基层法院申请
宣告死亡,按照我国《民法典》(起实施)第46条规定,下落不明年满4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应当进行公告,公告的时间是一年,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宣告死亡,夫妻关系终止。“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从音讯全无之次日开始计算。宣告失踪
人死亡,必须由
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第二,丈夫离开居住地而音讯全无,应当在原告所在地管辖范围内的解除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依据《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判决离婚的理由是
夫妻感情破裂,丈夫外出10多年,从未与家里人联系,不照顾自己的父母,也不照顾自己的孩子,将一切的重担都给予了妻子,也从不关心的妻子身心健康,如果不是因为没有感情了,谁会做事这么的决绝,最终法院通过刘女士
递交的相关
证据,准许刘女士与丈夫离婚。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莫某因为事业不顺而
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长达十一年之久,这十一年以来,被告与原告刘某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也未尽到为人父亲和为人儿子的家庭责任和义务,与原告及其家人没有任何联系,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法院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