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仲裁,申请仲裁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提交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
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
仲裁申请书。
(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
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按照
仲裁委员会制定的
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
仲裁费。
2、仲裁委员会根据
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3、
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通知后45天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答辩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答辩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4、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第一次开庭日期后,应不晚于开庭前二十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
延期开庭,但应于收到开庭通知后五天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5、仲裁庭应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