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要求职工停薪离职,协商不一致,职工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投诉不成,到公司所在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