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按原薪水福利待遇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人因工作遭到
意外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出12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能够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出12个月。工伤工人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限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