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上排除夫对妻成立强奸
犯罪的可能,是基于《刑法》作为后盾法必须与《
民法典》(起施行)之间保持协调,不致因《刑法》的适用产生与《民法典》义务的抵触。但这并不意味着《刑法》对丈夫侵犯妻子权利的行为无能为力而袖手旁观。
2、《刑法》为了惩治妨害
婚姻家庭制度的危害行为,专门设有相应条文。《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虐待
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犯前款罪,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告诉的才处理。”此条规定的正是虐待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强奸就是在他人不自愿的情形下强制性的要求发生关系,对于此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就算是得到受害者的原谅也推脱不了自己的
刑罚,同样也会被判有期徒刑,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做错事就要为此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