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地人
民法院
未生效的第
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
诉讼行为,称为上诉。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这一
诉讼权利,叫上诉权;提起上诉的案件,就叫上诉案件。
上诉是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诉讼制度,
保证这项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是严格依法办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审理好上诉案件是保证办案质量重要的一环。上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是审级制度决定的,是否上诉,当事人有权自己决定,任何人都不得限制与剥夺。 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
法规定,第
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
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上诉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是代为行使上诉权的;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
当事人不服并依法行使上诉权,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的判决、裁定,称上诉对象。能够成为上诉对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包括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
简易程序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不予受理、对
管辖权异议、
驳回起诉等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调解协议不能成为上诉对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都不准上诉。法律规定的裁定,除以上可以上诉的三种裁定外,其他裁定,也不准上诉。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从
判决书、
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算。
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
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4)上诉必须
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根据,没有上诉状就难以判明当事人是否行使上诉权和上诉请求的范围,第
二审人民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诉才能成立,才能引起第
二审程序的发生。当事人已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发生效力。但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
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效力不发生影响,仍应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