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
保证侦查、
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
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
强制措施。
2、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不予
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
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
证据尚不符合
逮捕条件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被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
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
审查起诉的;持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3、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