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
盗窃罪主犯从犯是怎样区分的,具体如下:
1、
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即:
(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组织、领导盗窃集团进行盗窃
犯罪活动为首者,即盗窃集团中组织者领导者中的为首分子。所谓组织者,就是物色招募犯罪成员,发起犯罪者。所谓领导者,就是策划、指挥犯罪者;
(2)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组织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并主持
分赃。因而,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发起盗窃犯罪集团;二是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三是支配处分盗窃集团成员的盗窃
赃物。
2、团伙盗窃罪从犯包括:
(1)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
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对于主要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与了实施盗窃
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但所起的作用处于次要地位;
(2)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实际上是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与盗窃的实行,但为盗窃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盗窃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