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举报投诉;
二、审查受理或
立案登记;
三、分流;
四、调查处理;
五、跟踪答复;
六、结案归档。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
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
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
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
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