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犯罪行为人被人民法院判刑之后的刑期并不是从逮捕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对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对于判决管制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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