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质押合同没有具体期限,主债权有效的,质权就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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