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被
停薪留职违法。工作内容是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虽然可以因为生产经营需要,在不具有
侮辱性和惩罚性和其它违法情形、不降低
劳动条件下调整工作岗位,但不得单方面对
劳动者实行停薪留职,况且停薪留职涉及
劳动合同变更,必须
协商一致,并与
劳动法精神相悖,为现代劳动制度所不取。工伤职工可以向
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恢复工作,也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一)项规定,
解除合同,主张
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广东省高级人民、广东省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6月21日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
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的情形。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