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争议发生后,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
劳动者有正当理由,超过60日的仍可申请仲裁。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合同争议
仲裁时,应当提交
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
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
证据、
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