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代为执行。余刑超过3个月的必须送执行。
【法律依据内容】
《
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
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在
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代为执行。对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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