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
购房者朋友们,您是否了解到,对于购
买房产过程中所交付的
定金,是完全具备退还可能性的!然而,为了确保您拿到您应得的权益,咱们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
法规。
具体地说:
1.如果因为您自身的原因,最终无法与开发商达成购买房屋的预售合同时,此时您可能无法得到
购房定金的全额退还。
2.此外,对于开发商而言,他们也有可能出现问题并使您无法拿回购房定金。
例如,为了追求更为丰厚的经济利润,他们可能会与其他公司签署预售合同;
或者在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与您签订了预售合同;
又或者他们没有告诉您在支
付定金之前所购
商品房已经被法院查封、被银行进行了
抵押等等重要事实。
在此种情况下,您有权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给您的购房定金。
3.然而,如果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了交易未能成功,比如双方就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外界
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况时,开发商就应该把定金还给您了。
请注意,这些都是基于购房者、开发商以及其他各方的责任都是合理且有限的这样的假设前提下做出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